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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一:违规使用警车受处分。

编辑:   发表时间:2019-03-14 14:06:51    来源:湖南安全教育网   浏览数:0
永州市江永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副大队长欧阳亚峰公车私用问题。2017年5月12日,欧阳亚峰从县公安局私自驾驶巡逻警车到自己家中接孩子,并用该警车送孩子上学,被群众发现并网络举报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。欧阳亚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。
释纪
   欧阳亚峰的行为,第一,违反了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》(2012年12月4日)关于“严格执行住房、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”的精神;第二,违反了2016年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》(以下简称“新准则”)第一条关于党员要做到“坚持公私分明”的规定,以及第五条和第六条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“廉洁从政,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”“廉洁用权,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”的规定;第三,违反了《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》(中办发〔2011〕2号)第十四条关于“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,不得公车私用”的规定。根据2016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(以下简称新条例)第一百条关于“违反有关规定配备、购买、更换、装饰、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”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的规定,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是恰当的。
  本条所称的“违反有关规定”主要是指违反中央《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》(2011年6月6日)、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(2013年11月18日)、《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》(2014年7月12日)等有关规定。
  应当注意,新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违规行为包含三个方面:第一,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准购买和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。第二,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、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,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、借用、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,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,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、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,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。第三,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,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。
  本案发生和查处时间都在2016年1月1日之后,应当按照新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。
  评说
  公车私用的行为,表面看是小事,实则是大事,是一种公私不分的行为,是一种不廉洁的行为,是一种影响党的作风建设的行为,长此以往,还会严重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和党的执政基础。
  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,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,中央政治局把配备使用管理公务用车作为《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》的内容之一,把配备使用管理公务用车中存在的问题作为纠“四风”的重要内容之一,下大力气进行了整治,并对公务用车进行大力改革,使得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情况大为改观,受到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。2015年修订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又把违反有关规定配备、购买、更换、装饰、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,以专门条款作出了处分规定,这为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。
  欧阳亚峰作为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副大队长,作为统一着装和有特殊纪律的公务员,人民群众关注度高,本应当廉洁意识、纪律意识更强,自觉践行新准则规定的道德规范,坚持公私分明、廉洁从政、廉洁用权;认真学习新条例和《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》等党纪党规,守住纪律“底线”。但他罔顾党纪党规,不但驾驶警车带其妻子看病、损害党员干部职务的廉洁性,还在处警时搭载其妻子到事故现场、影响了人民警察的形象,并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,而且是在党的十八大和新条例颁布施行之后,这种顶风违纪行为,给予其相应的党纪处分是应当的。
  欧阳亚峰的教训,告诫我们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,要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清正廉洁本色,时刻牢记公权为公、用来为民,公物姓公、公私分明。否则,就要受到党纪的处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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